原告周某巧,女,年3月3日出生,左侧面神经损伤致左侧大部分面瘫并遗于年11月1医院住院治疗,医院检查诊断为:1、左侧小脑占位性病变;2、左侧颞叶囊肿。医院要求手术治疗。
于年11月7日进行手术,术后5天5夜才苏醒,出院后,病情并未好转,反而更加严重,于年1月2日转入西南医科大学附属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被告x医院并未将囊肿切除。
x市x医院将原告的头颅打开后并未切除肿瘤,并且检查错误,医院无资质进行开颅手术,虽有外地专家会诊,外地专家在x市没有开颅手术的资质,存在误诊误治,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制性规定,诉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取得的意见书,各承担50%;
1、原告因左耳鸣及左侧头面部疼痛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医院入院诊断为:左侧桥小脑角区及左中颅窝底占位性病变:1.听神经瘤?2.其他?。且对原告行“左侧枕下乙状窦后入路桥小脑角肿瘤切除术”。
原告于年11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桥小脑角区及左中颅窝底听神经瘤,肺部感染,左侧面神经麻痹,左后枕部头部包块。原告周某巧出院后因颅内占位术后1+月,头晕、头痛伴间断呕吐4天于年1月2日入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查体见其左侧乳突下可见手术瘢痕,瘢痕周围约4×4.6cm大小包块,包块质软,可推动,可触及波动感,左耳听力下降,左侧额纹消失、鼻唇沟变浅、口角轻度歪斜,不可鼓腮和吹哨,左侧上脸下垂,左侧肢体肌力4级,闭目难立征(++,双侧腱反射对称(++)+诊断为左侧桥小脑角区、左颞叶占位:三叉神经鞘瘤?切口皮下脑脊液漏。
2、因医院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术中未能有效解除肿瘤占位,术中未应用电生理监测,术后出现面神经损伤及脑脊液漏,且未能及时处置脑脊液漏,存在过错。上述过错延长了原告治疗期限,增加了医疗费用,与原告左侧面神经损伤留有面瘫及开颅术后存在脑脊液漏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左侧桥小脑区听神经瘤手术切除的难度较大,手术切除肿块有损伤面神经的风险,开颅术后脑脊液漏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综合分析原告自身疾病基础也是造成其损害的原因之一。
3、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委托x省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参与度为同等责任。原告的伤残为两处八级。
4、结合鉴定意见及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本院酌定由医院对原告周某巧的损害后果承担50%责任为宜。原告周某巧损失共计,.14元。根据责任划分,医院应承担50%的责任,即医院应赔偿原告周某巧在此次医疗事故中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7元(,.14元×50%)。
被告赔偿,.57元(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