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了处罚劳动者的单位之后怎么办
9月27日,广东人大审议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单位如果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则对单位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广东省人大财经委还建议再增加“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扣减工资等经济处分”的规定。(9月28日《南方都市报》)
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如果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经济处罚,单位可以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以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这一规定自然可以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使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违法处罚时有所忌惮。但是,这种威慑力有多大,仍然是个未知数。因为,处罚的前提是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知情,而知情的前提则是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对其进行举报。但是,在现实的层面,有多少劳动者会举报呢?
从整体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不对等的,用人单位处于强势,而劳动者处于弱势。这种不对等的关系造成的结果便是,即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了违法的举动,只要这种举动仍然在劳动者可忍受的范围之内,或者其所造成的损失远小于失业的损失,劳动者就是不会“因小失大”,起而对抗。
所以,当用人单位以迟到、早退等为由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时,大多数劳动者都会选择忍气吞声。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生性懦弱,而是因为生活所迫。举报自己所在的单位,往往是劳动者做好了“鱼死破”准备之后才采取的行动,是为去意已绝但又咽不下被人“宰割”的一口恶气所驱使。这样的人,在当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环境下,所占的比例是极低的。
用人单位处罚了劳动者,执法部门处罚了违法的用人单位,最后用人单位或许会退还相应的罚款,但是劳动者却可能因此而失去这份工作。那么,劳动者在这样的执法中获得了什么呢?他们几乎没有得到任何东西,倒是执法部门得到了罚款——虽然这些款项最终上交的是财*。
若想让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真的产生忌惮之心,所要做的不仅是数额或小或大的处罚,而是在处罚用人单位的同时,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将罚没款项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举报单位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尤其是应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举报自己而可能以某种理由解雇劳动者的行为予以禁止,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个时间段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劳动者进行降职、降薪、调岗等,在某个保护期限内解雇举报者须支付较高的赔偿金等。
只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才有望消失。否则,在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更强势的当下,任何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都难免沦为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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