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检察机关成功和解一起持续了七年之久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院同意一次性补偿患者冯某家属32万元,冯某家属表示不再就此事信访。
医院僵持不下
年11月5日,78岁的冯某突然晕厥,随即被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右侧桥小脑角区占位病变,考虑神经鞘瘤可能性大(听神经瘤)”。医院进行肿瘤切除手术后却一直昏迷不醒,直至年8月被宣布临床死亡。
“我们想不通,为什么做了手术会变成这样?”冯某的妻子*某表示,医院接受诊疗和手术前意识还处于清醒状态,能吃能喝能行走,以为只需要做一个简单的手术就能康复,怎么做完却昏迷不醒,在ICU病床上一直躺了三年多,最后离开人世。他们认为,医院制定的诊疗方案是错误的,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了悲剧发生。由此,医院沟通,医院进行赔偿,双方一直无法达成赔偿合意。
年10月,*某及其子女冯某某等人到法院起诉,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并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及患者病历等,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判决驳回*某一方全部诉讼请求。*某等人不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某等人不服,继续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七年多来,80多岁的*某和接近六旬的冯某某等人不停到卫健委、街道等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每周都到医院要求院长接见。在长年累月的诉讼、信访过程中,医院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医院乃至司法机关都充满了深深的不信任。
检察官依法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年,*某等人就该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广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潘建明收到案件后,先通过电话与*某等人沟通案情,*某等情绪非常激动,一定要当面反映情况。
“当事人见到我时,情绪突然失控,她老泪纵横,反复诉说自己的冤屈。我听完她的讲述后,告诉她只要符合监督条件,一定会给他们一个公正的结果,会尽力去帮他们解决问题。”潘建明说道。在之后的几次接访过程中,潘建明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入手向*某一方解释和分析案情,反复进行心理疏导,*某等人的情绪逐渐稳定了下来,对检察官的专业度表示认可,相信检察机关会依法公正办理案件。
同时,经过认真审阅法院卷宗材料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潘建明发现一份CT检查的病历记录中,只有病历记载,没有做CT检查的数据和拍片,庭审笔录也没有CT数据或拍片的质证情况,而*某一方说这个CT检查根本没有做,医院病历记载是虚假的。*某一方还提交了一份做手术的家属签名告知书复印件,说根本不知道这个手术,冯某家属中根本没有告知书上签名的这个人,医院手术失误造成患者病情恶化,然后自作主张补做的手术。
检察官依法启动了调查核实程序,在双方见证下启封被封存的病历。
“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医院提供的病历可能有问题,就依法启动了调查核实程序,医院核实真伪。医院坚持认为不存在造假,我们就提议双方到场解封封存病历进行核实,得到了双方的同意。”
“启封病历后,我们针对几个疑点问题逐一核实,经查确实不存在病历记载的那次CT的数据或者证明材料,争议手术告知书上的签名人不是家属。”
“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我们还医院出具了两份证据的真实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潘建明回忆当时的办案情形说。
省院派员破冰
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
虽然案件取得关键突破,但经广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集体研究认为,鉴于该报告单记载的诊疗活动与冯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本案抗诉条件不够充分。但医院确实存在过错,本案作和解是最优方案。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案件和解工作取得初步进展,但因数额始终存在一定差距,和解工作陷入僵局。
疫情期间,检察院组织双方当面沟通。
为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增加当事人的信任度,广州市检察院把案件提抗到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谢涛、检察官助理韩凌宇接手案件后,在市院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提示患者家属继续缠扰的风险,晓之以理,医院将补偿数额提高。另一方面,向患者家属全面细致介绍医疗诊治过程以及案件依法办理情况,帮助其认真分析和解以及继续申请监督两种方案的利弊得失,鼓励他们要收拾心情珍惜现在拥抱未来。经过努力,患者家属也对医疗诊治过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表示愿意接受和解。
拖了七年的烦心事解开后,*某一家四口分别来到广东省检察院和广州市检察院送锦旗,*某握着检察官的手,对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耐心释法、用心用情服务群众表示感谢。
记者还了解到,在对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后,年4月,检察机关就办理医院存在的问题,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督医院相关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整治。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作出回复,医院存在的问题立案予以调查,并表示将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尽可能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民法典加重医疗机构责任义务规定
对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提出新要求
当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一个重要案件类型,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篡改病历资料等问题较为突出。
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与其他篇章相比,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变化幅度不大,多处修改以用语表述更加严谨为主,如第条、第条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修改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
实质性的变化主要有:一是第条将医疗机构的告知方式由“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意味着患者或近亲属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修改了医疗机构推定过错的适用情形,第条规定遗失病历资料也应推定存在过错,但销毁病历资料限缩为只有属于违法销毁才构成过错,同时第条将医疗费用从应妥善保管的病历资料范围中删除。三是因应加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条增加了医疗机构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四是全面保护医护安全,第条增加了“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民法典加重了对医疗机构的责任义务规定,对于我们开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的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该类纠纷中,作为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一方的当事人在法院诉讼过程中通常会提出要求调取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但是否采纳属于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未被法院采纳,其在申请检察监督时继续主张的,检察机关应当首先审查法院是否存在应当调取而未调取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提出了较为充分的依据但法院仍未采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运用调查核实权。
在调取查阅病历资料时,为保证程序公正,应在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都在场的条件下开启封存的病历。经审查可能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应当就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可作为检察机关调取的新证据,来作为监督依据,依法推定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此外,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有关篡改、伪造病历资料法律责任的规定,检察医院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当同时向人民*府卫生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功能。(作者系广东省检察院王栋)
(检察日报韦磊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