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神经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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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经典案例行听神经瘤切除手术,发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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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2日,干某某在x医院就诊做MR检查,该检查报告认为干某某右侧桥小脑角区异常信号影,考虑肿瘤性病变可能,建设MR增强扫描。双侧额叶、右侧顶叶大脑皮层下异常信号影,考虑小缺血灶。右侧乳突区异常信号影,考虑炎性改变可能,请结合临床。

同天干某某入该院住院治疗。后由于病情变化,x医院自感医疗技术和设施条件有限,遂根据干某某医院治疗。当时,干某某及其家属要求转到xt医院进行治疗,但x医院坚决要将干某某转到x医院进行治疗。

干某某在入住x医院前,除患处局部稍有不适外,其余一切很正常,不发烧、不厌食,能继续正常的工作,与正常人没有两样。在年8月19日入住x医院时,干某某是自己开着车从荆门市到x医院入住的,其间没有任何异常。此前虽挂住x医院,只是观察治疗,保留了床位并未实际入住。

干某某还继续在荆门市自己店铺那里给客户上门做装修。谁知事与愿违,当干某某接到x医院有床位可入住的通知后,遂于年8月19日10时自己开车到x医院,自己又正常行走入住x医院神经外科二病区病室的。

年8月22日,x医院神经外科二病区未按干某某先前选定的医生,而是突然换人给干某某做开颅手术,并行右侧听神经瘤切除术。由于手术不成功,8月24日,干某某病情突然恶化。干某某意识变差.

8月27日,行二次手术,干某某没有生命危险。但干某某已大不如前,成为了一个手脚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由于开成了脑积水,导致干某某身体内从大脑插入一根排水管至膀胱,而且要终生保留。

x医院不经干某某家属同意临时更换手术医生,并且手术后颅内发生出血,又形成脑积水,又再次进行手术,且在脑内长期插管至膀胱排脑积水,导致干某某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显然是x医院所做的手术完全不成功。因此,x医院的医疗存在严重的过错。

1、干某某在x医院住院期间,x医院对其病情诊断明确有相关的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案选择合理,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2、干某某所患疾病属于家族疾病,其损害的后果是自身医院的诊疗没有因果关系;

3、干某医院存在在过错,本案属于侵权下的医疗损害纠纷,干某某应医院的诊疗行为医院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医院就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风险进行了说明并书面告知干某某及其家属,干某某及其家属签字认可并自愿承担相应可能出现的手术风险,其作为民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5、对于干某某所术的医生问题,在干某某入院后只要是有资质的医师即可对患者进行诊疗,现主治医师及相应的诊疗中给其进行诊疗的医师完全具备医师资格。诊疗也符合诊治规范,不存在所谓的更换医生的问题,干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

1、干某某,男,年1月8日出生,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为一处七级;二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赔偿综合指数为45%(0.45)。

2、x市医院对被鉴定人干某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与被鉴定人干某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医疗过错和不足;

3、x大学x医院对被鉴定人干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干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判决,被告x大学x医院负担20%责任,赔偿.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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